(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韩某。被告李某。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自由恋爱,2013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双方感情一般。自2014年2月开始分居,其曾于2014年5月7日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并未实际和好,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自由恋爱,2013年9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亦无子女。双方自2014年2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5月7日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但此后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并无好转。庭审中,原告韩某认为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在本院调解和好后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并无好转,应认定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韩某诉请离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韩某已预交,由原告韩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