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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诉前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郑再芳、汪日定等与宁波迪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再芳,汪日定,汪小定,汪桂兰,宁波迪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诉前保字第12号申请人:郑再芳。申请人:汪日定。申请人:汪小定。申请人:汪桂兰。被申请人:宁波迪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199号办公区1幢219室。法定代表人:曹碧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郑再芳、汪日定、汪小定、汪桂兰诉被申请人宁波迪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宁波迪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保全价值计人民币20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5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再芳、汪日定、汪小定、汪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宁波迪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重型半挂牵引车、浙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申请人郑再芳、汪日定、汪小定、汪桂兰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