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金丽与苏亚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丽,苏亚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苏亚拉图,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亚拉图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查干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