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1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沈国祥,裘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13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许国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叶惠明。被执行人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高海涛。被执行人沈国祥。被执行人裘亚芳。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沈国祥、裘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浙江越王纺织有限公司、裘亚芳对被告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8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沈国祥对被告绍兴县方博轻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7759元,由上述四被告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在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封被执行人沈国祥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商业中心西区8幢19-20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裘亚芳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商业中心西区8幢1单元1102室房产,但因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