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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吴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吴道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22-1号原告:李雪梅,女,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道才,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诉被告吴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道才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吴道才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 芸人民陪审员  王建淮人民陪审员  邓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