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应文有与王宇、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文有,王宇,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武义正大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初字第13号原告:应文有。委托代理人:曾宣龙,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梁,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宇。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象鼻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全。被告:浙江武义正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明招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宇。本院受理原告应文有与被告王宇、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武义正大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松溪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则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为原告应文有,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武义县,且借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各方均同意提交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