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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忠生、曹瑜与曹瑜、田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生,曹瑜,田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朱忠生。委托代理人喻庆林,洪湖市城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瑜。被告田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忠生诉被告曹瑜、田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忠生以与被告已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忠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忠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忠生负担。审 判 长  左永春人民陪审员  孙爱国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