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进山与石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山,石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854号原告杨进山。委托代理人陈鑫峰,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艳飞,左右。原告杨进山诉被告石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石艳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山撤回对被告石艳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进山负担。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一帆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