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六安市中盾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监管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中盾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六安市中盾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如意,公司经理。被告: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司家祥,该局局长。原告六安市中盾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监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中盾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六安市中盾安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咏梅审 判 员 金成军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项 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