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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秀红与周姗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红,周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329-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红,居民。被执行人周姗姗,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12350元,执行费13524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60000元,余款待执行。现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正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进行处置,因需要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完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3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