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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靖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兰州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光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光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靖初字第48号原告兰州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排洪南路866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月香,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马光慧,女,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兰州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光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光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金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