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社法律事务部联络员。被告:朱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抚顺市。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开原。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经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9日签订了借款和抵押合同,被告朱某某在原告处贷款60万元,月息为9.225‰,到期日为2015年7月1日。此笔借款朱某某用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坐落在开原市新城街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38号建筑面积793.87㎡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将借款按约给付被告。贷款尚未到期,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第七条规定按月偿还利息,现已欠三个月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按借款合同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立即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朱某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既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了1、借款合同、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2、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抵押(质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事实存在;3、被告朱某某收息说明,证明被告朱某某只结息到2014年9月28日。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朱某某在原告处贷款及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抵押以及已欠息三个月的事实存在经审查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朱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朱某某也在合同上签名,同时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坐落在开原市新城街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38号建筑面积793.87㎡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被告朱某某在原告处贷款60万元,月息为9.225‰,约定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日,原告将借款按约给付被告。贷款尚未到期,但被告已欠三个月利息,经催要未果。现原告为要求二被告还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被告朱某某未按期给付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则应在其抵押财产范围内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及《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息,利随本清)。二、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其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被告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雪凌审 判 员 姜明仁人民陪审员 万醒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