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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建亮与高树明、薛亚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亮,高树明,薛亚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亮,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高树明,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薛亚茹,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王建亮与被执行人高树明、薛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树明、薛亚茹向申请执行人王建亮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31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3822元。因被执行人高树明、薛亚茹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树明、薛亚茹与申请执行人王建亮达成还款计划,双方自愿私下处理此案,申请执行人王建亮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案的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书面申请,本院已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向其告知了撤销本案强制执行需承担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建亮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5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