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冯某甲,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冯某乙,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