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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冯某甲,男,1956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冯某乙,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关亚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