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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朱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朱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宣区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97426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洪霞代理审判员  史仲华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