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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顾彩霞与吴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彩霞,吴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564号原告顾彩霞,盐城美之妍商贸有限公司美工。被告吴崇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加龙,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彩霞与被告吴崇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审 判 长  陈凤泰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熊正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