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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家住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来到金华市区胜利街金卡汽车服务公司,从庄某处租得一辆浙g×××××宝马330i轿车,后陈某因欠谢某债务无能力偿还,便联系做假证的人制作了一本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同时冒签车主王某名字伪造了一份委托书。2015年1月12日9时许,经谢某等人联系,被告人陈某来到金华市区八一南街天龙南国名城楼下与廖某见面,自称宝马车主王某系自己的叔叔,并出示了伪造的委托书以及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廖某信以为真,陈某便将浙g×××××宝马330i轿车抵押给廖某,并从廖某处骗得借款人民币46000元,拿到钱后陈某将其中的25000元归还给谢某,其余的钱款用于个人开支。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金华市异度空间网吧附近被民警抓获。涉案车辆已追回,经鉴定,浙g×××××宝马330i轿车价值人民币26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人庄某、谢某、朱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据,身份证,委托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真实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汽车借用合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案件线索传递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2日至2016年9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违法所得,归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赖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