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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冯祥华与何新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祥华,何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冯祥华,男。被执行人何新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何新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1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何新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何新春的银行存款142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