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艳与被上诉人长春铁路分局公主岭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长春铁路分局公主岭服务公司,长春集体办公室,长春车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终字第7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艳,女,汉族,1985年12月21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铁路分局公主岭服务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集体办公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车务段。上诉人王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王艳之母周晓辉原系长春车务段公主岭站服务公司职工,2009年退休,2014年4月去世。经向医保局查询,周晓辉生前已在长春车务段公主岭站服务公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编号23760225)。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诉请赔偿周晓辉医疗费,因周晓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关于原告诉请被告为及时缴纳周晓辉大额医疗保险费问题,系退休职工与其原单位因退休后代缴大额医疗保险费问题引发的纠纷,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纠纷,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关于赔偿丧葬费、护理费之主张,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王艳的起诉。王艳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补充,应归类于医疗社会保险范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三被上诉人的确切地址,导致无法送达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条文解释,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劳动者应向社保管理部门提出,由其依法强制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王艳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孙 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