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苌光辉、赵存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苌光辉,赵存余,赵士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09号原告:江苏省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张网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苌光辉,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赵存余,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赵士君,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苌光辉、赵存余、赵士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江苏省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省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殷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