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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鸿玮与牛润开、孟瑞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玮,牛润开,孟瑞恒,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张鸿玮,男,200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法定代理人吴春会,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法定代理人张秀梅,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代理人郝建斌,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润开,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住西关村菜市。被告孟瑞恒,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村民,住西关村菜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15号市工会大厦6层。委托代理人邵煜,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公司职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鸿玮诉被告牛润开、孟瑞恒、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鸿玮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鸿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鸿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原告张鸿玮负担。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宇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