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尧根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尧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143号罪犯王尧根,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毕业,住杭州市萧山区,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0)杭萧刑初字第17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尧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四年九个月。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波、马晓书,杭州市东郊监狱指派警官石兴、吴文杰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王尧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王尧根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尧根提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王尧根已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尧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尧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王尧根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尧根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