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金周、韦志强与被执行人张忠喜、陈巨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金周,韦志强,张忠喜,陈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76-1号申请执行人韦金周,男,194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韦志强,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忠喜,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巨峰,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韦金周、韦志强各项损失3911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38元,保全费1020元,承担执行费487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临民一初字第03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