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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宝儿与周化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儿,周化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张宝儿,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仲新,博湖县本布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化军,男,约40岁,汉族。委托代理人融若石,博湖县博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儿诉被告周化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儿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儿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74元,由原告张宝儿负担。审判员  李建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雨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