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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中义与陈永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义,陈永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王中义,农民。被告:陈永兴,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代表人:杨国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义与被告陈永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王中义负担。审 判 长  苏玉荣审 判 员  郭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翠明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