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兰方友等申请执行赵仕华交通肇事纠纷(2014)凯执字第6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方友,徐明英,兰成茂,龙万群,赵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兰方友。申请执行人徐明英。申请执行人兰成茂。申请执行人龙万群。被执行人赵仕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兰方友、徐明英、兰成茂、龙万群申请执行赵仕华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仕华犯交通肇事罪,现在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经向金融、房地产车管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和为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执字第6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庆 彪审判员 张 荣 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