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自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自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执字第1219号罪犯李自文,。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12月2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4月30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自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37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梅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彦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