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徐恩叶与庄善文、陈永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叶,庄善文,陈永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07号原告:徐恩叶,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庄善文,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电话:。被告:陈永春,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五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叶与被告庄善文、陈永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庄善文、陈永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五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恩叶撤回对被告庄善文、陈永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秋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