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929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尚雅,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雅,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李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价值观和生活习惯上差异很大。被告脾气暴躁,稍有分歧不分场合对原告大声谩骂,甚至动手。多年来被告的暴躁粗俗及谩骂无礼不但没改,反而变本加厉,甚至作出谩骂、殴打原告亲人的举动,其行为对原告及孩子的身心已造成严重的伤害。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辩称,双方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其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一子李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庭审中,被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其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被告应主动修复夫妻关系,共建和睦之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