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唐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意思真实、自愿、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