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08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唐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意思真实、自愿、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