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执字第5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凌继跃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民,凌继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执字第5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吴浩,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王颖,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继跃,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建民申请执行凌继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生效法律文书裁决:凌继跃应向陈建民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86.4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的四倍之标准,从201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1年8月31日止);支付违约金(以人民币386.4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认的清偿日);支付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88942.18元。根据陈建民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凌继跃名下证券账户00×××39,所持证券简称广东甘化,证券代码00576,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凌继跃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凌继跃持有的广东甘化股票1000股及其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证券代码:00576,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建民名下((以价值人民币570万元为限,股票价格以实际办理过户之日的前一日之收市价为准),以抵偿被执行人凌继跃所欠陈建民的债务;(具体股票数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凌继跃名下证券账户00×××39的冻结(所持证券简称广东甘化,证券代码:00576,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关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