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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佳麒申请执行蔡明、吴雅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佳麒,蔡明,吴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何佳麒,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居民。被执行人:蔡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吴雅群,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研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何佳麒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蔡明、吴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2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吴雅群所有的位于井研县研城镇的房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不宜处置。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井研执字第76-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吴雅群的收入人民币130225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