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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厚银、王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赵厚银,王瑞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18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47号云湖大厦。负责人李兴智,行长。委托代理人单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厚银,男,汉族,1965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王瑞芹,女,汉族,1965年2月4日生。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厚银、王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鼓商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赵厚银、王瑞芹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如再出现累计两期以上逾期还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主张对剩余的全部本息一次性收回;二、被告赵厚银、王瑞芹于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如被告赵厚银、王瑞芹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本案的抵押物即被告赵厚银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015幢3单元1106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赵厚银名下有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015幢3单元1106室房产一处,该房申请人在诉讼中已经查封,因有其他人居住,暂未能处置。王瑞芹名下有8000元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扣划,并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两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天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