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大志与张春知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志,张春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张大志,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巍,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知,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广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大山,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北京市昌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志诉被告张春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志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志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大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 燕人民陪审员  孙玉凤人民陪审员  苗广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