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京执字第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阳宏、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欧阳宏,戴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349-1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征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欧阳宏。被执行人戴桂香。镇江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阳宏、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京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协议,一、欧阳宏、戴桂香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归还镇江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给付截止到2013年6月24日的综合费、利息78万元;二、欧阳宏、戴桂香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给付镇江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如欧阳宏、戴桂香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镇江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欧阳宏、戴桂香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桃花坞某房屋(产权证号:镇房权证京字第XXXXXX**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546元,由欧阳宏、戴桂香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欧阳宏、戴桂香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由他案正在处置过程中,两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均被他案查封在先;被执行人欧阳宏、戴桂香的工资收入日由本院依法自2015年3月起每月扣划计150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欧阳宏、戴桂香的月工资收入虽被扣划,但尚不足以偿还债务;两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目前由首封案件正在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可优先受偿;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均被他案查封在先,无法处置。因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商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乔凌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