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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延成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韩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妮,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韩延成,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张天河村37号。身份证号610621198112183039。本院在执行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延成运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018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宜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市永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管理费167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27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韩延成履行执行款19496元及执行费192元,下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延仲裁字第018号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闫明明执行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