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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游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经调解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人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