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23号原告游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经调解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人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胡艳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