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支援与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支援,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杨支援,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亳州市杨支援钢材经营部业主,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553114-4。法定代表人:李子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5845400-5。法定代表人:轩济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昝青青,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江,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支援与被告鹿邑县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支援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支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支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支援负担。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人民陪审员 张从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