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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思凤申请执行王凤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思凤,王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65-2号申请执行人敬思凤,女。被执行人王凤明,女。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凤明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何  劲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增全(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