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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春章、高秋琴等与孙建国、杨玉梅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章,高秋琴,陈月英,李旭光,王秋芬,王秋霞,张爱花,李桂英,张永梅,孙建国,杨玉梅,孙静雅,孙亚利,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319号原告:陈春章。原告:高秋琴。原告:陈月英。原告:李旭光。原告:王秋芬。原告:王秋霞。原告:张爱花。原告:李桂英。原告:张永梅。以上九名原告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举、宋玉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建国。被告:杨玉梅,系被告孙建国之妻。被告:孙静雅,系被告孙建国之长女。被告:孙亚利,系被告孙建国之次女。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负责人:林志成,系南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章、王秋芬、张爱花、李桂英、李旭光、高秋琴、陈月英、张永梅、王秋霞诉被告孙建国、杨玉梅、孙静雅、孙亚利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牛同奎审判员  石平安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