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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启飞、王芹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启飞,王芹,杭启文,包先芳,杭其林,王世龙,芜湖市启飞实业有限公司,繁昌县飞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芜湖飞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0-2号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自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启飞。被告:王芹,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杭启文,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包先芳,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杭其林,女,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王世龙,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告:芜湖市启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启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繁昌县飞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启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芜湖飞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启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启飞、王芹、杭启文、包先芳、杭其林、王世龙、芜湖市启飞实业有限公司、繁昌县飞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芜湖飞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马鞍山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芜湖飞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芜湖飞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2012)第1129号土地及王世龙、杭其林名下的芜湖市鹏发花园23幢2-102(登记号2012013977)房屋的冻结或查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飞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芜湖飞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2012)第1129号土地及王世龙、杭其林名下的芜湖市鹏发花园23幢2-102(登记号2012013977)房屋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温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