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仁勤与谢光友、六安市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勤,谢光友,六安市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236-1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勤,女,1980年1月28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谢光友,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申请执行人张仁勤与被执行人六安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六安市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以南东五路以东的综合楼(房地权证:金安字第4840**号),该房屋系本案债权400万元及利息的抵押物,并进入拍卖程序。在拍卖过程中,经查上述抵押房屋由六安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索伊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光友、六安友邦牌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首次查封,现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