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焕芝与万松鹤、万凤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芝,万松鹤,万凤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张焕芝,女,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县。委托代理人马美娜,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松鹤,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县。被告万凤群,男,1960年9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志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2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万凤群所有的冀F287**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改 桥审判员 郭 立 营审判员 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