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晓与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王晓,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2日,住内乡县。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71号和信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蒋德才,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王晓诉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撤回对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王晓负担。审判员 曹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峻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