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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易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易某,千品车饰洗车。委托代理人田智年(一般授权),当阳市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易某承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