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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汤文模与陈定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文模,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汤文模,男,生于1955年8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陈定安,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周丽娟,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4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定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xx镇老街南巷x号非成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LS19xx-xxx,建筑面积56.25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