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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5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55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剑,周树建,郭大利,吴海环,张佳迪,郭大勇,张小娟,潘培月,黄美宁,邱萍,农美新,周宪政,冯蓝珍,黄芳明,党勇军,赵克华,深圳市正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552-2号申请执行人肖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树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大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海环,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佳迪,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大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小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潘培月,女,苗族。申请执行人黄美宁,女,壮族。申请执行人邱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农美新,女,壮族。申请执行人周宪政,男,壮族。申请执行人冯蓝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芳明,女,壮族。申请执行人党勇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克华,男,壮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正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正男。申请执行人肖剑等16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4)2549-25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正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64362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