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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夏祥与庞学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祥,庞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夏祥,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被执行人庞学友,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夏祥与被告庞学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城民拱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庞学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庞学友已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7880.30元予以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拱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朱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