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祖贵与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祖贵,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947号原告:廖祖贵,男,汉族,1962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XX,男,汉族,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大道58号半岛明珠3号商铺楼负1-1、1-2、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696-3。负责人:周栩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祖贵与被告刘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祖贵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祖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祖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