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全侠诉程效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侠,程效春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字第01365号原告:杨全侠,女,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金胜,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效春,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杨全侠诉被告程效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全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免缴。审判员 张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子钰 关注公众号“”